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A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A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锋
代理审判员刘某梁
代理审判员张双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任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