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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与任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与任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任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如强

代理审判员林青

代理审判员黄某强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董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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