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路口。
负责人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8月23日18时10分许,被告邓某驾驶湘H-x号车沿周立波故居毛立仁乡X路往桃益线方向行驶时,撞到原告陈某驾驶的湘H-x号两轮摩托车,致原告陈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益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3天,共用去医疗费x元。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经益阳市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情构成捌级、拾级伤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18时10分许,被告邓某驾驶湘H-x号车沿周立波故居毛立仁乡X路往桃益线方向行驶时,与从桃益线方向网清溪村行驶的湘H-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益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3天,共用去医疗费x.96元。2011年8月29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邓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11月25日,经益阳市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情构成捌级、拾级伤残,用去鉴定费100元。
另查明,被告邓某所驾驶的湘H-x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车损500元,共计赔偿原告陈某x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x.67元;
三、被告邓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共计2700元;
四、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静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