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7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8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凌晨,崔某某的豫x号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在渑池县X街西关饭店房后被盗。2009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孔某某经孙强智(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以2万元的低价购买,后又以2万元转卖给高某设,2009年7月3日该车追缴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人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崔某某领条、被告人孔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以低价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孔某某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赃车已追缴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