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甲,女,7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丁某乙,系丁某甲祖父。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丁某甲祖母。
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丁某乙,男,7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杨某,女,71岁,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庄某,女,4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丁某乙、杨某与被告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丁某乙、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丁某甲、丁某乙、杨某负担。
审判员程春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童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