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崔文珊、曹群辉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某与孔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1年10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