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崔文珊、曹群辉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某与孔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1年10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