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
负责人陈某某。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称,2006年至2007年4月间,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有关人员多次在原告范某某开办的饭店就餐,累计欠餐费x.5元,有被告方经手人董光跃及矿领导在证明条上的签字为据,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餐费x.5元及利息。
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缺席未答辩。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7年5月3日6823.5元餐费证明条一份;2、2008年3月10日x元餐费欠条一份;3、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营业执照一份;4、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份。
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某意见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管理人员于2006年至2007年4月间在原告范某某开办的饭店就餐,累计欠餐费x.5元,有被告方经手人董光跃及矿领导在证明条上的签字为据,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管理人员在原告范某某开办的饭店就餐,欠餐费x.5元,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久拖未付,应承担民事责任,予以偿付,审理中,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偿付所欠原告范某某餐费x.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告渑池县X乡关底沃煤矿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师耀伟
审判员杨永青
代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吕海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