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锋,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盘某、柯某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忠玉、李美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盘某于2012年3月1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周某x元;
二、柯某于2012年3月1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周某x元;
三、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0元,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