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茂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X区X路甲X号长城电脑大厦AX室,经营地北京市X区西坝河西里X号正通时代创意中心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音乐公司)与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网信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步升音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茂成,酷溜网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