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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辉,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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