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职工,现住(略)。
被告王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凌云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某弯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莫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