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X镇,农民。
被告严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韩城市X镇,农民。
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XX诉被告严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严XX于2007年9月1日从原告孙XX处借款人民币x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八个月,利率月息15‰。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严XX仅支付了五个月利息7500元。现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x元,并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严XX共归还原告孙XX本息合计人民币x元。从2011年4月起严XX每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元,从同年12月起每月归还人民币6000元,直至x元还清为止(每月25日付清当月)。
二、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严XX负担(被告已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建宏
二0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