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桐柏县X村黑明寺盗窃红色豪爵铃木-钻豹125摩托车一辆。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24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x的陈述,证人马某x、刘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失主领条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马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哲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