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利、秦某,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良、靳某某;被上诉人新郑市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利、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吴雪贤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崔顺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