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利、秦某,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良、靳某某;被上诉人新郑市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利、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吴雪贤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崔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