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工人,住(略)。
关于申请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李某某有银行存款,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已将申请人所要求的标的款数额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远县人民法院(2005)宁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