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9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豫x小型普通客车,沿桐柏县X镇老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固庙街路段时,将行人周xx、周xx撞伤,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周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桐柏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鉴定,被害人周xx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9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x元整,被害人亲属不再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民事、刑事责任,同意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意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x、周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赔偿款收据、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逃逸,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某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