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杰,湖南省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王X,男,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住桂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住桂东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系被告王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为1433.5元,由原告谷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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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郭罡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黄赣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