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正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向某先后窜至巴东县X镇、茶店子镇实施盗窃作案七起,盗窃现金、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6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向某窜至巴东县X镇金融酒楼,入室盗窃单某某现金130元、黑色中兴直板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810元。
2、2011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某窜至巴东县X镇红新农家乐客栈X房间内,盗窃李某某放在床头衣服内现金800元等物品。
3、2011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向某窜至巴东县绿葱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入室盗窃该站财务室内现金30元、黄鹤楼香烟4条6包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610元。
4、2011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向某窜至巴东县X镇李某某经营的书店,翻窗入室盗窃书店内黄鹤楼香烟34包、“论道”黄鹤楼香烟1条、红金龙香烟5条及现金11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1755元。
5、2011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向某窜至巴东县X镇向某某务工的工棚内,盗窃向某某本人身份证1张、现金100余元。
6、2011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向某窜至巴东县X组朱某某经营的香家垭村综合服务社,翻窗入室盗窃一楼货架上的黄鹤楼香烟7条6包。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2337元。
7、2011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某窜至巴东县X组代居政经营的商店,用代居政放在其房屋后的木梯翻窗入室,盗窃代居政现金2000余元、SIM电话卡6张、鄂x两轮摩托车1辆、香烟43条。被告人向某于2011年12月19日上午将盗窃所得的香烟以3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巴东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