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仝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仝某丙(系仝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系张某丁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仝某乙与被申请人张某丁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台前人民法院作出(2010)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仝某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濮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仝某乙及委托代理人仝某丙、杨文杰,被申请人张某丁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戊、陈广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0)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某、第某、第某项;
二、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0)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某、第某项;
三、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高洪光
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谢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