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凯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楼、周某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被上诉人之夫。
上诉人河南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凯达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凯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