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常某某,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其姑父系平顶山市安监局领导,以能办理协议工转正式工为名,在其住处骗取赵超峰人民币x元。201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退还赵超峰1000元;200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其姑父系平顶山市安监局领导,以能办理转正式工为名骗取马晓坡人民币x元。201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退还马晓坡4200元;200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其姑父系平顶山市安监局领导,以能办理招协议工为名骗取蔡玉玺、贾骏鹤、贾俊阳、马新波人民币共计x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诈骗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犯诈骗罪没有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非常某悔,愿意卖房赔偿被害人。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有别于以骗为生的诈骗案件,归案后主动如实坦白诈骗马晓波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案发前已经在部分退赃,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2009年2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其姑父系平顶山市安监局领导,以能办理协议工转正式工为名,在其住处骗取赵超峰人民币x元。201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退还赵超峰1000元;200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其姑父系平顶山市安监局领导,以能办理转正式工为名,在中平能化集团八矿附近工商银行处骗取马晓坡人民币x元。201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退还马晓坡4200元;200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其姑父系平顶山市安监局领导,以能办理招协议工为名通过马晓坡介绍,在中平能化集团八矿附近工商银行处骗取蔡玉玺、贾骏鹤、贾俊阳、马新波共计人民币x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还。同时查明,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许某某主动供述了诈骗马晓坡等人的x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赵超峰夫妇、马晓坡、贾骏鹤的陈述以及证人王某某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并有工商系银行回单、协议书、收款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公民人民币共计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许某某如实供述诈骗马晓坡等人的犯罪事实,理由成立,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胡卫军
人民陪审员李云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