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丞相府后才子佳人商业街的“精彤饰毯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盗窃李某某放在店内地毯货架上的灰白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560余元及工商银行卡等物品。破案后追回被盗现金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0一0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