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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步城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蒋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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