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2月21日原告黄某甲就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9日到桂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乙妍,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银行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乙妍由被告黄某乙抚养,原告黄某甲自愿向被告黄某乙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4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每年10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待发生后按实际数额各承担50.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原告黄某甲自愿补给被告黄某乙生活帮助费x元,该款在领调解书时付x元,余款在2012年10月30日前付清。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