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原告扶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扶某与被告葛某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小孩扶某,2004年8月26日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落户。原、被告未置办贵重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08年10月份以后俩人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扶某和被告葛某同意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的婚生小孩扶某随被
告葛某生活,原告同意给付小孩抚养费两千元(当庭兑现)。小孩长大以后随夫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其他无争议,各自的生活用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