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54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谎称认识某省委领导能给人办事,骗取刘XX、刘某现金3100元,并让刘XX、刘某给其打了一个欠款5000元的欠条。案发后,王某退还被害人现金4400元,并将欠条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刘XX的陈述,证人崔某、师XX的证言,领条,尉氏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证明及王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全部退还所得退赃,可从轻处罚。王某诈骗的5000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韩天宇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