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1日作出的(1999)临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乙支付孩子抚养费960元(2011年全年度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某乙已交纳案件款96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9)临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全年度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