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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向本院交款30000元,申请人陈某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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