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向本院交款30000元,申请人陈某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