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罗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叶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罗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肖向东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