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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鱼某、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鱼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鱼某、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要求被执行人鱼某、李某赔偿他医疗等费用6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鱼某、李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职权依法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鱼某在长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7000元(含100元执行费),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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