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鱼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鱼某、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要求被执行人鱼某、李某赔偿他医疗等费用6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鱼某、李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职权依法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鱼某在长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7000元(含100元执行费),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