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7日作出的(200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某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女儿李某阳抚养费3240元(2009年1月—2011年12月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某已交纳案件款324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1月—2011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