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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留村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1945年7月9日,汉族。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主持村委工作。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7日诉于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其餐费,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x元及利息3000元。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原经营饭店,被告欠其餐费x元未付,给原告出具有欠据。经原告讨要,2010年春节被告付2600元。余x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餐费x元,有被告出具欠据证明,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认可被告付2600元餐费,应予扣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利息,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餐费x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支付3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6.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庆九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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