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X村沙波XX号。
被告翁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X村东壁XXX号。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翁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现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4月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典礼,1999年4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翁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聚少离多,双方从2010年6月起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经调解无法和好,双方均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翁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翁XX由被告翁XX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翁XX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