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驰精密机械(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票号为(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14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2年1月14日、收款单位为开封成大贸易有限公司、付款承兑银行为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经背书由丽驰精密机械(嘉兴)有限公司持有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丽驰精密机械(嘉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