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XX,男。
被申请人蒋XX(系申请人之子),男。
申请人蒋XX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蒋XX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09)梁法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被申请人蒋XX死亡。2012年1月8日被申请人蒋XX从北京打工回到申请人蒋XX家中,有梁平县X镇X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被申请人蒋XX死亡的(2009)梁法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