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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XX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蒋XX死亡宣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蒋XX,男。

被申请人蒋XX(系申请人之子),男。

申请人蒋XX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蒋XX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09)梁法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被申请人蒋XX死亡。2012年1月8日被申请人蒋XX从北京打工回到申请人蒋XX家中,有梁平县X镇X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被申请人蒋XX死亡的(2009)梁法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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