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9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现随原告生活。2001年8月被告外出至今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被告周某某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周某某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被告周某某原籍属×××,娘家地址及家属情况无法查明,法庭依法对原、被告邻居×××进行了调查,其证明被告外出、地址不详及原、被告的婚姻财产状况。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原籍×××,1993年经别人带到河南,与原告王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12月9日原、被告生一男孩×××,现随原告王某某生活。
原、被告属包办买卖婚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2001年8月被告外出,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
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2008年12月原告在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建有座西朝东三上三下带偏屋两间的院子一处。庭审中,原告表示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限被告六十日来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现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被告多年来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原告提出孩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由自己负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属当事人意思自治,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随原告王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瑞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常建波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念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