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卿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X街道办事处冷锡居委会
被告:XX公某
本院受理原告卿XX诉被告XX公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卿XX于2011年9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卿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卿XX撤回对被告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依法免收。
审判员卿葵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段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