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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6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原告曾于2009年4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劝说撤诉,但此后二人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且被告现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唐河县××××村委证明一份,以证实被告外出打工,地址不详;(3)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原告曾因感情问题起诉离婚。

被告刘某某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庭依法对被告刘某某之母×××进行了调查,证明被告外出、地址不详及原、被告的婚姻财产状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

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原告曾于2009年4月诉讼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撤回起诉,但其后二人感情并未好转,被告自2009年5月至今又音讯全无,2009年10月16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结婚陪送的物品有革制沙发一套、被子6双;被告购置组合柜一套、床一张、25英寸海信彩色电视机一台、海信分体空调一台、摩托车一辆、步步高DVD一台、海信双桶洗衣机一台、被子6双。上述物品均在被告家中放置。二人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来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家庭矛盾突出,夫妻感情淡漠,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4月起诉离婚,后虽经调解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被告自2009年5月又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原告放弃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缺席,调解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告杨某婚前个人财产革制沙发一套、被子6双及被告刘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组合柜一套、床一张、25英寸海信彩色电视机一台、海信分体空调一台、摩托车一辆、步步高DVD一台、海信双桶洗衣机一台、被子6双均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郑彦

审判员赵琼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念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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