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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子生产、销售假药、张某乙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8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6日因涉嫌生产假药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1年10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X)。2011年8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1年11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张某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席某未经批准,私自购买生产设备,租用渑池县X村陈金明的老房子,以“西地那非”为原料,糊精、淀粉等为辅料,为他人加工生产不同型号的假伟哥200余万片,并以每片4分钱的价格收取加工费。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席某在租用彭发才家老院继续生产假药时被渑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查获其2011年6月份以来生产的假药24万余片,药片上有“x”字样。经鉴定该药片含有处方药西地那非成分。另查明,“x”中文名称为“伟哥”,系美国辉瑞制药厂生产。

2011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席某生产的是假药,仍以每片四分钱的价格从张某乙处购买假伟哥x片,后以每片二角钱的价格批发销售,从中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芮某某的证言,书证渑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一份、查封扣押清单,记录本两册,被告人席某、张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未经批准生产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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