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夜,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乔××、黄××(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手锯等工具到本组乔某坟园内锯倒五棵柏树,将其中四棵柏树截成原木十一节,后联系黄××的黄××(另案处理)驾驶农用三轮车赶到现场,将所盗柏树用稻草掩盖后运走。途中,该三轮车被四棵树乡张才沟巡逻人员杨××、王××等人拦截,黄××等人弃车逃走。经鉴定,所盗柏树原木价值2130元。后赃物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乔××的陈述,证人乔××、乔××、杨××、王××等人的证言、物价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09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