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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等七被告人非法拘禁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又名侯某州,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又名郝某发,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略)。2009年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9年1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略)。2009年1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丙,又名张某庆,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2009年1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又名张某锋,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2009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略)。2009年1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略)。2009年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取保候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9)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经济损失共计x.4元。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以“原审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原告人脑出血,原审被告人还需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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