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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金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生育一子赵某欢。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淡薄,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辱骂我父母,我多次规劝,被告依然如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为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共同生活中虽然生过气,但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和正常的生活,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理:原、被告于2008年春节时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8年12月2日在西平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其子赵某欢(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恋爱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偶尔生气、吵架,但被告表示为了儿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金岭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于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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