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