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军勇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