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原告高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高X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g_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