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高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原告高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高X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g_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利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