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霍高速公路中牟服务区。
原审第三人洪某乙,男。
上诉人洪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洪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某祥、被上诉人连霍高速公路中牟服务区的委托代理人宋明洁、原审第三人洪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洪某甲。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审判员耿建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