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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因与熊某丁、熊某戊、江某、张某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女。

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焦真真,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丁,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江某、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建军,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江某、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家启,山东省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梁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熊某丁、熊某戊、江某、张某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四上诉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伟、焦真真,被上诉人熊某丁、熊某戊,被上诉人江某、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建军、王家启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梁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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