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华中科技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华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兆某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华中科技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鹤壁市华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城区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受理,于2011年8月24日作(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兆某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梅
代理审判员王某霞
代理审判员孙璐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