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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市裕隆典当行、海南省公路局琼山市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2-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终字第7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高速公路大楼。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良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裕隆典当行,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X号CMCE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辉,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公路局琼山市分局,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琼山市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符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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