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忠、林某,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X区。公司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某与被告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XXX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