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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忠、林某,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X区。公司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某与被告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XXX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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